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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
财税字〔1996〕74号
1996-09-14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 财税字[1996]74号
【发文单位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【成文日期】 1996-09-14

近期,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。经研究,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:

一、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,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,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。

二、骨粉、鱼粉按照“饲料”征收增值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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